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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去址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未按确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