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1-06-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去址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未按确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