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葛小娟申请执行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小娟,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106号申请人葛小娟,女,生于1981年12月19日,汉族,住兴平市南大街**号。身份证号:6104211981********。被申请人周华,女,生于1958年7月7日,汉族,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兴化东院1号楼1层4号。身份证号6104211958********。葛小娟申请执行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申请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申请执行人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将案件款20000元缴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