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欢庆出租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欢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东城区槐里路汤坊开发区***号。组织代码70995469-6。负责人曾祥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执行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刘欢庆,男,生于1978年3月2日,陕西省兴平市南市镇西王村*组人,住兴平市轻机厂。身份证号6104211978********。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欢庆出租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32.5元及陕DS05**出租车的车牌等相关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2232.5元及陕DS05**出租车的车牌等相关手续缴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案件款100元及车辆登记证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