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56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吴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宝华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24日婚生长女徐某甲,2009年6月30日婚生次女徐某乙。我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离多聚少,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育婚生两女,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与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要求法庭多做和好工作。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24日婚生长女徐某甲,2009年6月30日婚生次女徐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异地打��离多聚少,双方逐渐产生矛盾,直至原被告分居。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原告陈述、结婚状况证明等均收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两女,现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宝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