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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乔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增强与逯德良、逯海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强,逯德良,逯海斌,郝信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张增强。被告逯德良。被告逯海斌。被告郝信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强与逯德良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