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恒申请执行舒城县三沟车队、赵相圣、陈国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恒,舒城县三沟车队,赵相圣,陈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1)兴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杨恒,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陕西省兴平市南市镇北市村*组人,现住本村408号。身份证号:6104211963********。被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三沟车队,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三沟村七里站。企业代码341523000015583(1-1)法定代表人曹俊中,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赵相圣,男,生于1970年8月19日,汉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鲍桥李庄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3424251970********。被申请执行人陈国山,男,生于1964年4月4日,汉族,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千人桥村丁庄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3424251964********。杨恒申请执行舒城县三沟车队、赵相圣、陈国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8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587.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申请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款及二次手术费共计人民币335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后续治疗费用的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