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范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孔忠,葛树波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孔忠,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中共党员,范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1年06月16日被范县人大常委会暂停范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自1997年03月至今任辛庄乡后辛庄村党支部书记,住范县辛庄乡后辛庄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1年0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葛树波,男,1961年07月06日出生,中共党员,自2008年10月至今任辛庄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范县辛庄乡后辛庄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1年0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01月21日,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堤防工程补偿款25000元借给高X购买住房,全部赃款于2010年07月25日返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01月份,范县辛庄乡原副乡长高X向辛庄乡后辛庄村党支部书记葛孔忠、村民委员会主任葛树波提出借25000元钱用于其在濮阳市买房子,葛孔忠、葛树波商量后,利用其二人管理辛庄乡后辛庄村堤防工程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于01月21日从该款项中挪用25000元借给高X使用。2010年07月25日高生将25000元返还后辛庄村。下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1、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关于其二人挪用后辛庄村堤防工程补偿款25000元借给高X使用的事实的供述。2、证人高X证言及其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证实其2010年01月21日向本案二被告人借款25000元用于在濮阳市购买住房的事实。3、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1)葛孔忠、葛树波的任职证明及葛孔忠的人大代表会议出席证、范县人大常委会公告。证实葛孔忠系中共党员,1997年03月任后辛庄村党支部书记至今,葛树波系中共党员,2008年10月任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至今;葛孔忠系范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1年06月16日被范县人大常委会暂停范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辛庄乡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高X已于2010年07月25日将25000元现金归还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3)银行账单明细及辛庄乡财税所、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账目复印件,证实后辛庄村从辛庄乡财税所领取堤防工程补偿款及2010年01月21日从该款银行户中支取10000元的事实。(4)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户籍证明。(5)范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范县辛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给予葛孔忠、葛树波两位同志免除刑罚的申请。申请内容:葛孔忠、葛树波两位同志系后辛庄村两委主要领导,后辛庄村位于乡驻地,近期乡党委、政府规划启动了乡驻地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离不开后辛庄村两委的大力支持。葛孔忠、葛树波两位同志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带领群众发展经济,为后辛庄村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小城镇建设,带动全乡经济快速发展,乡党委、政府需要后辛庄村两委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葛孔忠、葛树波两位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为此,申请县法院对葛孔忠、葛树波免除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孔忠、葛树波分别利用其担任范县辛庄乡后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管理本村堤防工程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堤防工程补偿款25000元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二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数额刚达到此类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赃款又已全部退还,未造成损失,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辛庄乡人民政府亦提出对葛孔忠、葛树波二人免予处罚的申请。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孔忠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葛树波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祖伟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