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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顾祥付诉被告建湖县星宇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祥付;建湖县星宇塑料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顾祥付,居民。委托代理人:顾文玉。被告:建湖县星宇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谷先江,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祥付诉被告建湖县星宇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顾祥付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祥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祥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祥付负担,本院依法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