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执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9-10-30
案件名称
张存凯、韩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存凯;韩广;肥城市润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希;孙一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凯,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韩广,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市润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执行人:刘希,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孙一刚,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0)肥商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