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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贠国超申请执行西安翰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俊辉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国超,西安翰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贠国超,男,生于1984年11月22日,汉族,兴平市庄头镇于北村*组人,住本村86号。身份证号:6104811984********。被申请执行人西安翰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范俊辉,男,38岁,兴平市庄头乡北于村*组人,住本村227号。贠国超申请执行西安翰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俊辉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咸劳仲案字(2010)6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32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劳仲案字(2010)6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