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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刚果申请执行郭玉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果,郭玉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张刚果,男,生于1965年5月23日,汉族,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神灵寺村村民,住本村牌坊街44号。身份证号:6101241965********。被申请执行人郭玉祺,男,生于1968年8月14日,汉族,陕西省长武县地掌村**组人,住本村82号。身份证号6104281968********。张刚果申请执行郭玉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申请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2000元,剩余案件款用甘肃省平凉市康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郭玉祺驾驶的甘L25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折抵。被申请执行人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52000元案件款及上述车辆。故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