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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钟月明、徐志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钟月明,徐志娟,钟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1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279号。代表人:陈孟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月明,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志娟,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钟启钢,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甬慈保字第1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扣押了被告钟月明所有的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已撤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钟月明所有的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