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范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家林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家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家林,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02月14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03月03日被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0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03月29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家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晔、李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02月13日18时20分,被告人马家林驾车行驶到范县濮城镇东环路处时,撞倒骑电动车的陈XX,造成陈XX受重伤,马家林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马家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指控马家林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家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家林案发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民事诉状、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收据、协议书、准予撤诉裁定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02月13日18时20分,被告人马家林驾驶豫J-K91**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范县濮城镇东环路东关路口北100米处时,撞倒对向骑电动车的陈XX,致使陈XX重伤,马家林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家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02月14日,马家林到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方32800元。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2011年06月2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方又赔偿被害方76000元。被害方表示谅解,请求对马家林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马家林在公安机关投案笔录和庭审中的供述;(2)证人陈二X、李XX、朱XX的证言证实马家林肇事经过;(3)范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陈XX的伤情构成重伤;(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家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7)破案经过证实马家林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拘留的过程。2、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民事诉状、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收据复印件、协议书、准予撤诉裁定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由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方请求对被告人马家林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家林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家林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马家林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家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骞审 判 员 石宝文审 判 员 祖 伟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