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昌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左祥初与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左祥初;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左祥初,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经雨,公司董事长。 原告左祥初诉被告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祥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海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