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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荆康龙与宁波锦海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康龙,宁波锦海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800号原告:荆康龙,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锦海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6345-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彦,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该公司行政主管,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康龙与被告宁波锦海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荆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荆康龙负担。审判员  聂宗莲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姗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