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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20-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1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1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风文,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加庚,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1。委托代理人李桂荣。被告张某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1(曾用名张福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