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20-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1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1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风文,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加庚,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1。委托代理人李桂荣。被告张某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1(曾用名张福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