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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莫光荣、陆明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光荣,陆明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莫光荣被执行人陆明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光荣与陆明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