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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江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玉山县××物资站、玉山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玉山县××物资站,玉山县××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598号原告: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镇××路口。法定代表人: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某某。被告:玉山县××物资站,住所地江西省××博士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玉山县××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博士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县××物资站、玉山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外人曹福来主张本案诉争货款中的80000元系原告公司转让给案外人的债权转让款。就该款项案外人曹福来已于2011年4月向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另玉山县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6月15日追加本案原告为其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决定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姜涛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