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孙纪荣与刘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纪荣;刘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331号申请人:孙纪荣,女,1951年6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元亮,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孙纪荣与被申请人刘元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元亮在沂南县双堠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元亮在沂南县双堠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