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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83号原告赵某某,女,192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寿华,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25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