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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范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发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3)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发钱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发钱,曾用名高发乾,男,1971年02月07日出生。1995年12月28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6年01月12日被收容审查,1996年02月12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996年04月30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03月30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发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发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发钱深夜酒后窜至他人家中,指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高发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发钱酒后窜至本村村民高XX家中,在被高XX发现后,高XX害怕其呼喊,便用手掐高XX的脖子,抠高XX的眼睛。在高XX的母亲被惊醒后,高发钱从高XX的房间逃离。下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发钱供述:其当晚喝多了酒,迷迷糊糊地跑到高月存家中,见高XX醒了就和她厮打了两下就回家了,后来她妈就到其家去吵闹了;被害人高XX陈述:其证实当晚醒后发现高发钱站在床边,高发钱掐其脖子、抠其眼睛,不让其呼喊。后其母亲发现后高发钱才离开。其要求对高发钱的刑事部分依法处理;3、证人朱XX证言:其证实当晚醒来后发现高发钱在其家中,高发钱走后其去高发钱家说理;4、刑事技术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方位图;7、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发钱于2011年03月30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并对当年的犯罪供认不讳。另外还有证人高二X、闫XX、高三X、牛XX、朱XX的证言以及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发钱未经他人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在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高发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发钱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03月30日起至2011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骞审 判 员  石宝文审 判 员  祖 伟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