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庚妹与佛山市威廉世家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庚妹,佛山市威廉世家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09号原告邓庚妹,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王志佳,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威廉世家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工业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6052000143。法定代表人章棋。原告邓庚妹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威廉世家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晖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邓庚妹诉称:原、被告一直有生意往来,由原告供应油漆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货款给原告。至2010年3月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628元,且承诺2010年3月30日付清。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2628元及从起诉之日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邓庚妹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机度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对账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2628元。被告威廉公司未出庭应诉及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查明:原、被告素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2010年3月5日,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被告欠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名油漆经营部货款12628元,并承诺于2010年3月30日前付清货款。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付清货款。另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名油漆经营部为原告邓庚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126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支付。原告请求被告以欠款总额1262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11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威廉世家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威廉世家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628元及利息(以12628元从2011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邓庚妹。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3元(原告已预交67.63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威廉世家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周晖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