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范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仰清与被告于士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范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于仰清,男,65岁。被告:于士营,男,56岁。原告于仰清与被告于士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0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05月21日向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07月0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于仰清、被告于士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原告与被告均是龙王庄乡马庄村二组的村民,村委会统一进行耕地的调整,将原来被告承包的耕地0.69亩调整给了原告承包,并给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2008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10日止,村委会另行给被告也调整了耕地。但在原告耕种时,但被告拒不让出该耕地,后经村委会多次进行调解无效。报经龙王庄乡人民政府处理后,龙王庄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1日以龙政(2009)81号文件同意了村两委的意见,但被告仍不让出该耕地,并将原告在上面耕种的大豆、绿豆等种植物进行了毁坏,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000余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承包经营权的侵害,返还原告所承包的耕地0.69亩,赔偿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于仰清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本院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仰清对被告于士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庆合审判员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广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