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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翁彬铸与虞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彬铸,虞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翁彬铸,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现住慈溪市。被告:虞盛海,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彬铸诉被告虞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彬铸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翁彬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