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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江西南洲园林有限公司、江西省正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江西南洲园林有限公司,江西省正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省心肝宝贝童装发展有限公司,龚德胜,郭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负责人:钟善希,职务:支行行长。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470号。被执行人:江西南洲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春燕,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727号一单元。被执行人:江西省正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拾民,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青云谱区迎宾大道77号3栋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江西省心肝宝贝童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新生,职务:总经理。住所地:东方商贸城南栋H区253号。被执行人:龚德胜,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第三人:郭建云,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江西伟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南洲园林有限公司、江西省正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省心肝宝贝童装发展有限公司、龚德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向江西伟力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德胜、郭建云各占40%股权)、南昌百得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德胜占70%的股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龚德胜在上述两公司的股权。上述两公司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公司的动产及不动产(包括土地、房产及车辆等)。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郭建云本人签收。2011年5月12日第三人郭建云未经本院许可,擅自以江西伟力投资有限公司和南昌百得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南昌兴盛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将江西伟力投资有限公司土地4.2亩〈证号“南国用(2006)字第0220号〉及南昌百得冷暖设备有限公司14.72亩〈证号:南国用(2002)第0091号〉出让给南昌兴盛发实业有限公司,同时郭建云将以上两宗土地出让款全部转到其个人所在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郭建云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122006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