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葛红玉与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红玉,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葛红玉,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涨埠山。法定代表人:郑先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诚力,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屠海红,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玉与被告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红玉撤回对被告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葛红玉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