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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葛红玉与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红玉,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葛红玉,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涨埠山。法定代表人:郑先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诚力,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屠海红,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红玉与被告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红玉撤回对被告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葛红玉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