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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金洪武与XX生、金福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洪武,XX生,金福良,羊茂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495号原告:金洪武,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生,农民。被告:金福良,农民。被告:羊茂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武与被告XX生、金福良、羊茂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洪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金洪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