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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仙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仙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抓获,同年2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同案人林伟(已起诉)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天下网吧”,将被害人陈某1的一部诺基亚6700S手机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10元。2、201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同案人林伟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天下网吧”,将被害人陈某2的一部诺基亚6730手机盗走。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主动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某1、陈某2的陈述,价格鉴定书、户籍资料、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起至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天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书侃附:有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