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靖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常某某,女。被告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