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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XX霞、周伟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XX霞,周伟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慧敏。委托代理人戴宇。被执行人XX霞。被执行人周伟央。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XX霞、周伟央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被告周伟央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而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5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