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小广、李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广,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广,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吴小广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进行“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李刚尚欠申请执行人吴小广743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小广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明建审判员 汪慧永审判员 熊淑萍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帅和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