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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勇与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唐勇,男,194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16号2楼。法定代表人张光忠,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与被告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勇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