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乳城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岚子村民委员会与李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岚子村民委员会,李元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岚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于永军,乳山市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元君,年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伍与被告李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不予收取,保全费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