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诉被告李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李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55年11月3日生。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林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计4936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