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明明与谭荣青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明;谭荣青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李明明,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谭荣青,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李明明与被告谭荣青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华星石材有限公司沿街住宅楼12间卖与原告,原告支付房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属实,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房屋买卖协议及收到条各一份,意在证实2011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华星石材有限公司的沿街住宅楼12间卖与原告,价款为400000元。该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华星石材有限公司的沿街住宅楼12间卖与原告,价款为400000元。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4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协议签订后,因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遂于2011年5月30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并依法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明明与被告谭荣青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位于沂南县华星石材有限公司的沿街住宅楼12间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审 判 员 于德春人民陪审员 邹金勇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玉宝_3_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