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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嘉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陕西嘉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153号原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和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俊毅、陆淑娟,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嘉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嘉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公司减半负担31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