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舟岱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胡兰英与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兰英,朱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182号原告胡兰英。被告朱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兰英诉被告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兰英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兰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兰英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