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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赵贵芬与赵祖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芬,赵祖寿,王新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赵贵芬,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子恩,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璋,女,1983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赵祖寿,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凤华、王云雷,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新辉,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中山市,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贵芬诉被告赵祖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立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及王新辉三人在2005年7月合伙成立中山市神湾镇致利鞋材制品厂。2006年11月原告因故退出合伙,原告将部分合伙股份转让给被告,由于被告不能及时支付转让款,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确认欠原告款项为51381.5元。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清偿欠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1年1月11日偿还原告15000元,余款至今未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6318.5元及从起诉之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祖寿定于2011年6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赵贵芬退伙款13000元解决本案纠纷(该款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二、案件受理费35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负担335元,被告负担420元(原告已付7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