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田广平。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穆邦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入田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起初关系一般,自从生了女孩后一年多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被告不顾家里及小孩,不知钱挣来了干什么,连孩子吃奶粉的钱都没有。从2010年六月份一直分居至今,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我请求离婚并解决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被告田某某辩称,2011年1月31日以前我们一直一起生活,不存在分居问题。我与原告之间可能因生活中小事有点矛盾,我们夫妻感情基础尚在,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午2月登记结婚。2006年9月22日生女孩田某甲,2009年3月29日生男孩田袁臻,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陈述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孩子生活,不常回家,被告当庭提出异议,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仅有陈述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两个孩子,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婚请求证据不足。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邦文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