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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铁水与陈子剑、陈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铁水,陈子剑,陈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谢铁水,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诉讼代理人:谢勇,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子剑,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小明,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6楼。负责人:肖继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铁水诉被告陈子剑、陈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铁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铁水承担。审 判 长  毛振良助理审判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