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铁水与陈子剑、陈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铁水,陈子剑,陈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谢铁水,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诉讼代理人:谢勇,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子剑,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小明,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6楼。负责人:肖继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铁水诉被告陈子剑、陈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铁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铁水承担。审 判 长 毛振良助理审判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