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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宛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宛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403号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开发区长江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95365-4。法定代表人张宗强,公司经理。被告宛秀梅,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宛秀梅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