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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存林与席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林,席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张存林。被告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林与被告席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林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28.5元,另2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