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存林与席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林,席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张存林。被告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林与被告席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林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28.5元,另2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