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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83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4月订婚,1999年11月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0年12月11日生长女王某甲,2005年10月13日生次女王某乙。至第二个女孩出生后,被告就很反常,经常因家务琐事给原告找事,吵闹、打架,无奈我一人带着长女与被告分居生活长达六年,现我们的婚姻已是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大女儿王雯静,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我认为原告和我之间有些误会,我承认我俩分居有六年了,但我们之间夫妻感情还是有的,而且孩子也大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0年5月双方领取结婿证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0年12月11日生长女,取名王某甲,2005年10月13日生次女,取名王某乙。至小女儿出生后,为家务琐事,原、被告便经常发生吵闹、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06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互不履行各自义务长达六年,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辩称之理由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又查明,原、被告家中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新星彩色电视机一台、夏乐双缸洗衣机一台、凉椅一套(一大两小带茶几),VCD-台、被子六床及原告部分衣服。此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有孩子,但夫妻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原、被告长期分居已长达六年,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其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夏乐双缸洗衣机一台、VCD-台、被子二床及原告部分衣服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土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