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先成与冯忠明、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成,冯忠明,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08-1号原告张先成,男,193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传辉,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马红平,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冯忠明,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海椒市街13号世联商厦408号室。法定代表人陈先林,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成与被告冯忠明、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成申请撤回对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成撤回对四川兴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