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范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姜国胜与被告李丽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国胜;李丽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范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姜国胜,男,25岁。被告李丽娜,女,25岁。原告姜国胜与被告李丽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0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03月2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1年0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国胜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04月13日办理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婚后因二人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0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故起诉离婚。被告李丽娜未答辩。在庭审中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结婚证一份。该证据显示:原告姜国胜与被告李丽娜于2009年04月13日办理结婚手续。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经合议,该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确定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04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后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09年0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分居二年以上。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因性格不和,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已分居二年以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姜国胜与被告李丽娜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庆合审判员 侯胜才审判员 马曙光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