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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潼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邢某某,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星审 判 员  张小牛人民陪审员  屈勘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