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舒民二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许礼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许礼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八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舒民二初字第00490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法定代表人:张春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礼勤,县农委干部。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许礼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政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双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礼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07年9月30日,原告下属单位柏林支行与被告徐礼勤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第一、五、条规定:被告许礼勤的借款本金为1.3万元,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9月29日,月利率0.9%,诺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加收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50%的罚息。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许礼勤催要,但许礼勤至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3万元,利息加罚息7008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以及利率的约定,逾期还款罚息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的约定。2、催款通知书4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贷款的事实。3、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催要该笔贷款花去律师代理费1000元。被告许礼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合同的第一、五条就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罚息、及原告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律师代理费等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许礼勤贷款逾期后拒不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本院应予支持。但律师代理费1000元过高,本院支持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八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礼勤欠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3000元,约定利率0.9%,逾期罚息0.45%。逾期后执行月利率1.35%,自2007年9月30日起计息至还款时止,还款时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许礼勤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600元。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许礼勤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