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中州路新华社区楼下。负责人:翟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万福大市场南门。法定代表人:李自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运运输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