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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宝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宝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宝右,男,生于1977年6月7日,农民,陕西省宝鸡市人。本院在执行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宝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宝右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案件执行款95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