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毛某甲。被告王某。原告毛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安于室,与异性有暧昧关系,不听原告劝告,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打,被告于2008年8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债务65000元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之事实不实,现其双目失明,正在治疗中,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毛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3年2月24日,被告在西安唐都医院被确诊为多发性神经鞘膜瘤并住院治疗。2009年7月,被告做完脑瘤手术后,双眼失明,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7月13日,原告将被告送至其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相互不尽其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病案首页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多年来,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旧病复发,手术后又双目失明,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具备离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原告应珍惜往日夫妻感情,以子女的切身利益为重,应配合被告治疗,与被告一起共同建立幸福、美好、和谐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毛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浮潇 来源:百度搜索“”